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----[欺壓12歲的國一學生]
5/29/2008 郭健二
日前我寫了「譴責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」一文,有不少網友回應,對於這個狂妄的檢察官,相當感冒深表氣憤,有一位網友很熱心傳來過去吳文忠控告一名12歲國中一年級學生的(惡行),我將資料整裡摘錄如下,給朋友們做參考,這個吳文忠平時都在審判別人,現在我們也來給這個檢察官[批判]一下。
民主台灣竟然還有這種檢察官------在特偵組召開國務機要費分案偵辦 前總統 陳水扁的記者會中,可以囂張狂妄說: [該槍斃],別管他有沒有說出 (陳水扁),也別管他是拍馬屁或玩笑話,請先來看他的偉大事跡-
特偵組的吳文忠,是那號型人物?
(壹): 2000年間,台中市光明中學一名新生,在新生訓練時,誤將一顆網球打進了隔壁的檢察官宿舍,吳文忠一怒之下把這名學生帶到警局依公共危險罪法辦。
中學生因一顆網球被法辦,當時引發不少爭議,有人認為檢察官辦小學生,還送法辦,是大炮打小鳥,不符比例原則;吳文忠則依舊堅持,認為法治教育應該從小做起。 [來源:中國時報]
[註:這個吳文忠除了知道(該槍斃)之外,還懂得(教育),真是多才多藝,有夠高桿!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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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貳): 吳文忠檢察官的偉大功績 【文章載自:人本基金會】
違法的判決,錯誤的示範! ---光明國中「丟球事件」始末
一個突然被告知自己的孩子在警察局的母親,四處奔走卻 不得其門而 入,又有不少的聲音告訴他:這沒什麼!而在孩子被法院裁定戒訓及假日輔導的同時,雖然他心中氣憤而無奈,也覺得丟臉,不敢讓人知 ,所以他放棄了!只求事情趕快過去,「玩球被告」這 件事成了家 中不能被談起的事,湊巧的卻在中秋烤肉之夜爆發了出來!
7/25 上午9:05
(1) 下課,范姓同學在教室內對著走廊矮牆丟球,丟著丟著球飛出了牆外,范生趕到牆邊,見球掉落路中又彈跳到路邊,見一人 走來檢球,范生舉起手向下說:「對不起!」後回教室上課。
(2) 上課中,吳檢察官手中握球進一年八班教室問:「誰丟的?」 范生答:「我」,吳說:「你叫什麼名字?我一定叫警察把你抓走!」記了名字轉身走出教室(有一不明人士在走 廊)。
(3) 上課中,兩位身穿便服警察和訓導主任一起進入教 室,將范生 帶走(當知道警察要將范生帶回警局,訓導主任說他隨後就 到,走回訓導室)。
(4) 兩位警員將范生以箱型車帶至警局。(此時范生身 邊無大人陪 同)
(5) 下車,剛到警局時,因為沒有認識的人在只有孩子 一個人。范 恐懼開始哭泣,警察拿衛生紙叫他擦乾眼淚不要哭,拿了一張 白紙說要做筆錄,便開始問問題,范生覺得恐懼又害怕, 警察 問什麼,都說:對!」(訓導主任稍後趕到)
上午10:30
警方電話通知媽媽告知孩子在警局( 在此之前學校發生的 狀況家長一無所知)。
上午10:40
(1) 媽媽趕至警局,筆錄已做了一半,而范生一臉的驚慌又無奈;一面向孩子詢問發生了什麼事?一面問警察為何將范生帶 至警 局?答:「吳檢察官說范生是現行犯,帶回警局做筆錄。」媽媽問:「告訴人是誰,想請他高抬貴手原諒孩子。」警察答:「不能說」媽媽看到筆錄上寫「公共危險罪」心想事情嚴 重, 便離開警局尋求協助(孩子繼續作筆錄)。
(2) 打電話問學校是否知道告訴人是誰?學校答:「只 知是姓吳的
檢察官,不知道名字。」
(3) 找一位認識的書記官,幫忙查告訴人的名字及住 處,到學校確認吳檢察官住所,前往道歉,但到大門守衛說不在家,被拒於門外。
(4) 到律師事務所,律師說:「沒事,不會因為一顆球 掉落地上而被起訴,頂多訓誡一下,所以也不用請律師」,媽媽聽畢趕回 警局。
中午12時許
(1) 筆錄已做完,警察要媽媽簽名,媽媽一看內容和孩子描述有出入,不願簽,但警察說:「簽啦!不要緊的。」就簽了。
(2) 警察問范生是否要吃便當?范生說吃不下。
(3) 兩母子坐在警局至3點多(期間范生一直希望回家,不想待在警局裡。)
下午3點多
(1) 警察以車子將范生移送少年法庭,母親騎車跟隨而至;范生被帶至地下室,媽媽想跟但被拒絕。
(2) 范生被帶至地下室關入牢中,在地下室孩子看見有很多人關在下面,而也把他關起來,樓下有很多的牢房,法警就叫孩子在 牢房等待,提訊完由法警帶回孩子到一樓由媽媽簽名帶回 家。(至此媽媽滴水為沾,人覺得虛脫)
7/26
找某立法委員幫忙,恰逢出國由副主任接案,稱必會轉達 與了 解。(家長總算找到人幫忙,但一直到判刑決定該立委未回應過)過了幾天;
(1) 接到觀護人電話,通知帶范生到觀護人室報到。
(2) 調查官問事件原由及范生國小情形(約一、二十分 鐘結束)
(3) 調查官以口頭告知8月14日下午要開庭。
8/14(開庭)
(1) 對於孩子因為玩球被起訴,內心是既無奈又憤怒;向法官請求:孩子是無心的,這麼小給請他一個機會。
(2) 法官當庭宣判戒訓和假日輔導,還說:「這樣就好 了,你也不用上訴,除非吳檢察官對我的裁決不服提請上訴,你再上訴」(宣判中途,法官曾和當天值日調查官私下商談)
8/15-17之間
只收到法院寄來的「宣示筆錄」(後來法院也沒有寄其他 資料給 家長),於是將此事告知該立委,之後也沒有回應。
9/7
所住大樓舉辦中秋烤肉之夜,在一片歡樂氣氛下,透露孩子被 告的鬱悶,適逢議員在場主動表示願意協助,和吳檢察官溝通無效下,決定召開記者會。
叁): 吳文忠特偵組檢察官:
光明國中一年級學生【未滿12歲】,因丟網球遭吳以檢察官身份帶警入校公然逮人,以涉有脅迫法官判罪乙案,引起全國抨擊而成眾矢之的,足證有故入人罪嫌疑,係一不適任之檢察官,目前監察院已介入調查中。
台中市光明國中一年級范姓新生,於2000/7/25在學校參加新生訓練時,將一顆網球丟到學校隔鄰的檢察官宿舍,檢察官乃帶著警察到學校把范生當場移送警局,並以公共危險罪法辦,而該名學生在上午九時被帶走後,警方直到十時多才通知家長領回,根本沒有監護人或律師在場。案經法官審理,判決學生公共危險罪成立。
此件的執司法人員作為是以大欺小,整個處理過程充滿了不當衡量的瑕疪,嚴重打擊青少年的心理,而且違背教育輔導原則,造成法治教育的極差示範,主管機關應深切檢討改進,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,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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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是我收集整理的資料,供給大家了解吳文忠這個人,讓大家來批判,他是不是一個濫用職權的檢察官。
司法官的職責是為我們社會「摘奸發伏,除暴安良」,竟然會擅用司法官的職權,對付一名12歲的國一學生,只因為玩一顆網球而被判[公共危險罪],這種[惡質]的檢察官,居然會存在於台灣的社會,司法界對這種檢察官不但能接受,還能高升為特偵組的成員,真是不可思議。
這個會欺壓只有12歲國一學生,還會對人嗆聲「應該槍斃 」(不論是對普通老百姓或對陳水扁總統,都有失檢察官的立場)。
我認為社會大眾對這種劣質的、濫權的司法人員,都應該「鳴鼓而攻之」。
政府的官員濫用職權,民代耍弄特權,這些人的言行所以會如此囂張惡劣,有一部分是由於社會大眾的善良百姓忍氣吞聲所造成的;
當檢察官吳文忠欺壓一個12歲的小孩時,社會容忍、司法界沉默,於是這個人日後就狂妄恣意地對一位總統嗆聲 [應該槍斃];
當台中市議員陳清景帶人看 [霸王球] 時,社會容忍、國民黨沉默,於是這個人日後就蠻橫地阻擋攸關學生前途的[考生專車]。
我們社會的公義,也就在這些人狂妄、跋扈、放肆的言行中,逐漸的腐蝕沉淪了。
我記得捷克的作家,曾被捷克共產黨政府判決入獄四年半的前捷克總統 哈維爾說過:
【我們不要把責任全部推卸給共產黨,共產黨能長期壓迫控制捷克人民,我們百姓也應該負一部分責任,因為我們對於共產黨的惡行,一直容忍、一直沉默,才會讓他們肆無顧忌的欲所欲為。】
我覺得哈維爾的話,說得很有道理,我也一直記得這句話。
雖然我們沒有公權力,但我們都會使用文字表達意見和看法,又很慶幸生活在電腦時代,人人都可以經營一份 [個人報紙---blog],將資訊無遠弗屆的傳播到世界各個角落,不論是(大報)或者是(小報),我們都應該將這些官員或民代的惡行劣跡揭發出來。
我相信團結就會產生力量,期望我們一起為台灣社會的公義盡一分心力。
我記得這事 但 沒有網路的力量 誰又記得這惡質劣行呢?
回覆刪除謝謝老師整理 可以引用嗎?
[版主回覆05/29/2008 16:09:09]diver
這件事八年前我在報紙上看過,想不到竟然是這個吳文忠,
如今能用電腦披露這種濫權惡行 真是不亦快哉!
謝謝你不嫌棄, 引用我的文章
這種檢查棺材應該要槍斃。
回覆刪除[版主回覆05/29/2008 20:55:44]momoge
謝謝光臨我的園地 我去看了][旭日之丘] 你孩子的睡姿 很可愛!
我想這種司法官 是台灣的羞恥 心態有問題
郭老師:
回覆刪除以下是我個人淺見..
首先我可能會先釐清何謂公共危險罪..
再者當我了解一顆掉落的網球..並未危害他人..
為何可以被知法的人提告公共危險罪..
令人匪夷所思..
當知法的人因為個人的優越感..濫用了法的權力..而去迫害他人..
請問~這又是什麼??
公道自在人心..
PS: 我這樣說話也會被告嗎? XD~那我們還有言論自由嗎?
[版主回覆05/30/2008 08:58:04]光子
你說的有道理,我也這麼想,這完全是 [濫用職權]
不要擔心被告 有問題會先告我,我們是說道理,而且我引用文章都是[有所本]的
我這輩子沒被告過 體驗一下也是人生的歷程,並非不好
我相信目前台灣是有言論自由的
難怪無恥民進黨會被人民唾棄
回覆刪除無恥國民黨 "粉屍" 幹你們娘、滾回去。
回覆刪除[版主回覆05/30/2008 09:10:38]高雄人
我的少年時代是在高雄鹽埕區度過,七賢三路 哈瑪星 西子灣都走過,
你不必和自稱[畜生豬]的人計較,這種人的水準就是如此,我們和他對罵
實在浪費時間,我們以 [觀賞獻醜]的心情看他,豈不妙哉,看厭了就刪掉,很簡單
老師 :
回覆刪除有時候 也會思索 若有一天 我也碰上這種挾公權力欺負小孩子的人
我將如何保護妻小及回報他什麼 ?
像這種人 依我這種小時候住在萬華火車站後面 汀州街一帶的人來說
也許 我是說也許 在走投無路之後
直接訴之於 人類最原始的力量
是最直接及有效的
古有名訓 : " 惡馬惡人騎 " ~~
[版主回覆05/30/2008 21:37:15]五十男
我剛才看了你的相簿 美食 城市 山水 家居 戶外騎車,覺得你是一位頗能體味生活的人
我的意思是 生活以家庭為主 政治只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,像吳文忠這種人,他是體制下的暴力者
坦白說 只有 用 與論 和民代去對付他才是上策,否則 我們注定會吃虧,這是我的淺見。
郭老師:
回覆刪除我們在教育界會遇到「不適任教師」,在法律界也有「不適任」的檢察官、法官、律師、書記官…,大都隱藏在工作的角落,沒出大事是去除不了的,真是學生、百姓的不幸!
依我個人看法,目前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,我認為她可能是一位很有正義感的律師(替慰安婦討公道),但未必是適任的法務部長,因為她不是司法審檢系統出身,並不熟悉法院、檢察署、調查局等公務員的行政運作,更糟的是她的政治企圖與理念十分明顯,這由她上任以來的種種表現可見一斑!加上王女士家境富裕(律師兼醫生世家),我認為她絕對甒法真正體會民間疾苦,為百姓真心發聲!
馬選擇這麼一位旗幟鮮明的律師,來掌管工作本質與律師相對立的檢調、法務系統,根本是件錯誤的決策!
不久前花蓮、台東才出了楊大智、還有戴毛線瓜皮帽的那位信佛的檢察官 ,現在又出了個吳文忠,實在有點讓人耽憂!
這麼寫,我得等著這三位大檢座來對我提起告訴了!
關於公共危險罪,如果您的格友有興趣,我建議大家到全法規資料庫http://law.moj.gov.tw , 點選「法規類別」→刑事類及其關法規→實體法→中華民國刑法→(編章節)第二編刑法分則→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(第173條到194條)。刪法的基本理念是「罪刑法定」(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),什麼行為會構成犯罪、各種犯罪應處以何等刑罰,都要照法條的規定來,絕不可以憑任何人自由想像來認定 。大家可以去看看,如果吳文忠檢座要定這孩子的罪,到底要用這二十幾條中的哪一條!刑法關係法規還有其他特別法,如貪污治罪條例、家庭暴力防治法、少年事件處理法…很多可援用,但都奉行罪刑法定主義。另有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 也可以供大家參考,我猜想:這位丟球闖禍的案子,最後是用這個社維法第八條處理的。
法律的規定很繁瑣,我用了快三十年了,還在學習中。學得越多,越久,越覺得應該謹慎以對,非必要絕不引用,因為:法律是「兩面刃」,用下去,大家都受傷!
[版主回覆05/30/2008 22:51:25]王老師
我還以為你是和我一樣 是吃中文飯的 原來對法律有相當研究 ,我已將 [法規資料庫]存入檔案 供做參考
吳文忠 欺負12歲小孩的事發生在八年前,但這個人卻依然高昇,我們司法界就是這種生態 ,我們當教師的不會去犯法,但公務員有時就會受到這種司法人員的傷害,如高雄市政府官員被起訴 最後判決無罪 人已憂鬱而死了, [苛政猛於虎]!
我們力量有限,但多少將這些不公不義的事情傳出去,也算是盡一點心吧
郭老師:
回覆刪除又要向您無償借用這篇文章。,藉此,讓大家瞭解一點點法律知識也好。
謝謝您!
[版主回覆05/30/2008 23:02:29]王老師
我才是要向你謝謝不嫌棄引用呢! 或許你可在文後 補充一點法律知識,
我只覺得用 [公共危險罪]來懲罰一個玩網球的孩子 實在太濫權,太荒繆了
但不知吳文忠是用甚麼法條 而司法界也默不作聲 真是冷血
郭老師用這首背景音樂
回覆刪除讓我聯想到台灣是否正在沉船中......尤其中國飛機將直行台灣..
吳文忠這樣的人充斥台灣, 他還是高高在上的檢察官, 早該被淘汰了, 但我想他的政治選擇, 會讓他官運亨通吧
但如郭老師說的, 我們確實該發聲, 譴責這樣的人繼續當檢察官, 不然大家都以為反正都這樣了, 算了吧
[版主回覆05/31/2008 00:00:04]昭昭
[席琳狄翁]的歌曲 我一向喜愛其實 是無關政治的,不過我是準備被[檢舉],隨時 收攤 [一笑]!
我看了彿洲台灣同鄉會訊,參加活動每人15美元 不是很貴,真想參加呢,
將這些作威作福的官員與民代的劣行 公諸於外界,這是我們可以做到的一點力量
雖知力量有限,多少做一點
老師~我也轉載了~XD
回覆刪除會註明出處的~多謝老師辛苦的收集資料
真是~藍血人不要以為做壞事都沒人會記得
[版主回覆05/31/2008 09:20:18]夏眠no小小
謝謝你的轉載 ,[真是~藍血人不要以為做壞事都沒人會記得],
多一個人知道,就多一份力量,所以我說[團結就是力量]
強制吳文忠去看精神科啦
回覆刪除想到我讀某高中時也曾把球打進校旁的日本宿舍, 裡面的中國老詐騙份子還出來耍了一下威風
吳文忠的心態大概就是殖民台灣的外國人養的走狗、買辦欺壓「同胞」獲得快感那種三腳仔的心態吧
[版主回覆05/31/2008 09:29:38]丁仔
孩子玩球 是正常的現象 過去我家鄰居孩子,玩的是 排球、足球 直往牆上踢,
最多勸導一下,吳文忠 根本就是 [濫用職權],而司法界竟然會沉默 ,才是怪事
哇 那我應該慶幸在小時候沒遇到他[張],要是網球丟到檢察官宿舍就被如此對待的話,那我們可能會被關20年
回覆刪除喔 哈哈 真是雞仔腸鳥阿肚 此種人應該不是任檢察官吧 當時那位議員為何不把此是公諸媒體呢? 社會公義在哪豈能
讓這些米蟲囂張 我想多行不義必自斃 此種爛人看他下場如何-----衰仔
[版主回覆06/01/2008 00:15:20]roy
後來這件事有在報紙上披露,我有印象,只是想不到八年後我有機會,批判這個心態怪異的人
我們司法界就是一潭汙水, 這種人越升越高,阿扁用了翁岳生、施茂林,無路用啦,
[版主回覆06/01/2008 00:06:19]慈悲
回覆刪除新開張的? 謝謝光臨了
郭老師:對不起,我要修正一下我5/30,12:29的回應: 文中,引用給大家的法律網站名稱應是「全國法規資料庫」,我少key一個「國」字了。另外也有「刑」法,誤key為「刪」法的,真是不好意思。我昨晚再和同學研究這個八年前的舊案,結論是:不但依八年前的刑法規定不構成「犯罪」(我留著1991年以來,幾乎每一年的六法全書),經過八年後,目前最新修正過的刑法公共危險罪條文裡,也找不到可以定罪的規定。「徒法不足以自行」,知法用法者,動輒濫用法律,進而擴權誤引法律,真是「法的罪人」!我讀了九年的法律,教了十七年法律課,罵起學生來「引經據典、有條有理」,大多數時候都被當成國文老師的,好朋友也是國文老師居多(如謝老師)。不教書後,本來我已逐漸遠離讓人頭痛的法條千萬條…如今因著您的文章又來「重溫舊夢」,發現自己對法律的「感覺」還在,很「欣慰」!真謝謝您!
回覆刪除[版主回覆06/01/2008 00:04:32]王老師
我照你留的網頁 就是全國法規資料庫,謝謝你提供的資訊,其實 我認為 吳文忠根本就是一個
[法制內的暴力者],對一個孩子 還動用警察,精神有問題嘛!
老師
回覆刪除這種檢察官,竟然沒有退場機制!
民進黨執政八年,仍然改革不了這些莫名其妙的檢察官,真的傷了很多支持者的心!
[版主回覆06/02/2008 22:12:54]ㄚ鴻
我們當教師的 還有 [ 教評會],司法界就是一潭死水 官官相護
你想想 扁用了 翁岳生 和施茂林 會有甚麼成效 其他用了多少令人失望的人
我和你一樣 想來真的痛心
老師晚安~~
回覆刪除碼政府一上任 就出現了一堆詭異的怪現象....
還沒有政績的碼筒統(股民住套房 和油價馬上大漲 不知道算不算) 現在就有人要蓋"瑪糞館"(真搞不懂縣長大人 是褒還是貶)
說自己趕時間 結果還有時間擋考生專車的議員
我很懷疑 藍營的支持者 會很"爽"?
[版主回覆06/06/2008 10:12:20]番薯
我有時 想 台灣民代素質低劣 也不能完全怪國民黨 我們台灣人的素質自己也要檢討
數十年來 明知拿候選人的錢是不對的 還是要拿 國民黨有錢賄選
台灣的政治環境就無法提升 但我們就盡一點力量吧